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

时间:2022-08-24 12:57:05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三篇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三篇

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 篇1

  第一个阶段:熟悉公司运作,管理流程和合同条款

  天和是于20xx年成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公司董事长和产寿险部总经理都是保险营销精英出身,目前在上海有一家分公司。产险方面以与中石化合作为基础不断拓展新业务,寿险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主逐步推广企业年金,客户有北京市卷烟厂等一些大型企业。公司规模不大,人事结构简单,内勤人员每个人既负责承保也负责客服,各自按客户划分工作范围和职责。秘书,出纳,人事由助理一肩挑。外勤人员负责业务联系,底薪加提成,激励机制简单易行。我选择天和实习,因为它小而员工分工不细,我可以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接触参与到每一个工作环节而不会因为是实习生受到排斥。

  承保,客服也好,外勤业务洽谈也好,都需要了解险种和合同条款。所以我首先是学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合同条款。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感觉各个公司的合同条款相差无几,都是直接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确定费用保险项目和费用保险层次,只是需要被保险共同分担的部分可以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让保险人分摊一部分,这样能够再次降低被保险人的费用负担。比如说,保险公司可报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完全与基本医疗一致,都是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准。保险人只需根据客户想要报销的比例来厘算费率。所以产品差异化不明显,那么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只能靠客户关系和售后服务取胜。

  第二个阶段:承保和客服

  在熟悉了险种和合同条款之后,接下来我的实习工作就是承保与客服。因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团体险,而且参加了基本医疗的在职和退休职工都能参与(有些将被保险扩展到职工子女),所以没有核保,没有体检,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做的就是统计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和人数,根据企业保障程度需要和保险公司协商起草保险合同条款。协商合同内容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作为经纪公司代表客户,在合同里应尽量考虑到客户利益,尽量争取更有利的承保条件,所以必须字斟句酌。比如说新增被保险人的条件,离职被保险人的退费,索赔的期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项目。事实证明,每一条每一款双方都要沟通许多个来回,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而我们在磨合中逐渐熟悉了专业术语,学会了思虑周全。

  当然工作往往是交叉的和相互渗透的,在和保险公司就新的协议进行协商的同时,客服是不断穿插其中的。尽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即理赔是定期进行的,但由于理赔过程中会碰到许多争议和被保险人困惑的地方,所以经常需要中介机构与双方进行沟通。我的实习周记里就提到过一个典型的`案例,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就某一种药品是否属于报销范围意见不一致,而且双方都收集了相关资料来证明自己的意见是有理有据的。结果我们通过多方咨询和查找政策规定,最后才给了客户满意的答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一年(类同于财产保险),客户稍有不满意转而投向其他公司的这种现象是很正常的。这些事例让我明白,实际工作要求我们不仅熟悉合同条款这些看得见的东西,还必须随时了解与产品相关的政策与规定,比如说随时把握可报销药品目录的变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医疗改革试点的相关规定等等。

  第三个阶段:电话约见,客户拜访

  逐渐熟悉了承保,客服的工作职责和范畴之后,我就开始企盼做一些更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电话约见与客户拜访。表达了个人意向之后,齐总非常赞赏我的勇气和自我挑战精神,他鼓励我并且给了我一些建议。平素给学生上课一直停留在讲理论的层面上,真正自己去身体力行还是新媳妇坐轿——头一回。刚开始问题多多:打电话之前把许多情形都想到了,可是电话一拨通,忘词了,比头一次上讲台还紧张;电话通了,人家一听保险经纪公司,啪,挂掉了;找到人力资源处的人,也了解到客户正在办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别人说竞争企业太多,筛选都选不过来,等明年吧,不知道如何应对了。事后发现自己有几个方面做得不到位:一是对合同条款还是不熟悉,所以有点心虚,才会忘词;二是不懂得迂回曲折,保险两个字人家忌讳,咱可以尽量不提,只提客户感兴趣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事;三是企业竞争太多,选都选不过来,我们何不直接告诉它,漏掉了这个可能就错过了最好的。通过不断自我反省和齐总建议,现在基本能够实现突破重重阻碍获得人力资源处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企业基本情况,有没有办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意向等等一些基本信息。

  电话联络之后,成功地约见了许多此客户。拜访客户是一门大学问,最初我只能通过一次约见大概地给客户介绍企业补充医疗是什么,介绍我公司,交流的时间很短,给我感觉效果不理想。但是齐总建议我别气馁,团险单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关系到全体员工的福利的政策是需要多方面讨论的,有了第一次接触,就不愁有下一次。

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 篇2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 篇3

  城市给水、排水处理设施是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天气的无常越来越突显出其在城市生活中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个浩大而又复杂的工程,将所学的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我们来到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开展了关于该市水务情况的调研。

  20xx年x月,为了使实践的效果更好,我们对相关的知识进行了学习,并且对将要前往的单位进行了了解。带队的老师也强调了实践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一切工作准备完成后,我们既紧张又期待的等待着实践的到来。

  终于,x月xx日我们开始了为期11天的社会实践。刚抵达呼和浩特市,我们就迫不及待的展开了活动。我们先前往政府部门,在相关工作人员的讲解下,对该市的水务情况进行了总体的了解,而后先后前往东河水源地、春华威嘉水厂、地下水厂、辛辛板污水处理厂、蒙牛盛乐园和人工湿地进行了实地的调研。

  在这次的社会实践中我也收获了很多:

  (1)团队精神。在这十一天里我们每天对每个队员都会有不同的分工,从领导者的角度、队员的角度,不断地换位思考,不断提高自己,团队相互配合,相互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处理事情的能力。

  (2)合理分工。不论是什么活动,都需要对任务进行分配,每个人的任务虽然各不相同但是都是密不可分的,而在分配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分配,减少团队内部的矛盾,每个人相互配合,不断协调,这样活动才能圆满完成。

  (3)学习知识。这次的社会实践也是我们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与实际相结合的一个过程,将课本上的知识立体化。同时,在将知识运用到实际中时,根据不同的环境存在一定的问题,而相关的工作人员也为我们细心地讲解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本次社会实践中我们也见识到了世界最先进的处理设备工艺系统,增长了见识。实践就是一个知识学习和积累的过程,而这些实践中所学的的一点一滴的将是我们最大的收获。

  在实践中,我也认识到要在以后的学习中,好好抓紧学习的机会,学好专业知识,在实践中长知识求发展,这样才能更好的和社会这个大环境接轨,而本次社会实践就是我们走向社会的第一步。

【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相关文章:

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12-03

大学毕业生实习报告02-16

大学毕业生实习报告09-17

大学毕业生实习报告08-20

有关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12-23

【荐】大学毕业生实习报告02-19

【推荐】大学毕业生实习报告02-11

大学毕业生实习报告【热门】02-28

应届大学毕业生实习报告02-06

大学毕业生实习报告【热】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