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时间:2024-04-19 18:11:03 读书笔记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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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当细细品完一本名著后,大家一定都收获不少,此时需要认真地做好记录,写写读书笔记了。那要怎么写好读书笔记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1

  暑假伊始,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学校的法律法规学习。通过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飞跃。学习中我静下心来,有的放矢地联系《新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学校有着直接联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觉得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改进,需要提高,有必要作深层次的思考。

  法制社会要求全体公民知法懂法,特别要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或集体的利益,运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言行。作为老师当然要深刻理解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母法,以及教育部颁发的相关子法和一些条例。

  通过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学习,我知道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应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我们作为人民教师,在教育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教会学生什么。我们不光要培养出知识能力优秀的人才,我们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像以前那样,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对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关爱备至,对学习差的孩子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谩骂打击。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优秀生。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讲究方法。如果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包括行动上的歧视和心灵上的歧视,比如在教学实践中,不批改差生的'作业,或者根据成绩和表现排座位等都属于行动上的歧视;而对差生不管不问,态度冷漠,则是一种心灵上的歧视。体罚实际上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体上的惩罚,如罚站、抄多少遍书等;还有一种是心灵上惩罚,也叫心罚,就比如语言上的讽刺和打击,对学生的冷漠等。研究发现,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它们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这是非常可怕的!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使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有时确实无意识地违反了教育法规。我们班有几个不大爱学习的孩子,经常作业拖三拉四,交上来的作业,要么是缺题少做,要么是一连几天作业堆在一起。更使人烦恼的事不接受教育帮助。我当时当学生的面说,你不交,不识错,我还不改呢!我这么做起不到什么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接下来的是学生他不交作业的次数就更多了。通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我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是剥夺了学生的学习权益,也是对学生心理的一种伤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心中装有法律,用教育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的教师,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

  如今,学生的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日益增强,那种对学生管理只有义务规范而缺少权利规范、片面强调学校权利而漠视学生权益、认为受教育者就应该以服从为主以及习惯于用道德评价代替对学生的法律评价的做法已越来越不适用。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发觉学生已经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学校的管理者也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管理学校,不断提升学校的品质。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2

  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夫老之有庄,犹孔之有孟也。" ([明]焦竑《庄子翼》序言)庄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虚无”主义。

  (一)主张绝对“无为”,否定法律、道德与人类文明

  庄子进一步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从“道”出发,他也认为必须“无为而治”。如说:“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 (《庄子·在宥》)并激烈反对各家的“有为”政治。他批评墨家“兼爱”、“节用”、“节葬”等主张是“乱之上也,治之下也”。他又批评儒、法两家,认为“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形)名比详,治之末也”。 (《庄子·天道》)在他看来,只有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价值,而社会文明的发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因此,庄子的理想已不满足于老子的“小国寡民”,而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浑沌时代”,也就是“同与群兽居,族与万物并”, “无知无欲”, “无人之情”的“至德之世”。庄子主张“绝圣弃智,大盗乃止;?NE74E?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庄子·胠箧》)他所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所有规范,以及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实质上就是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否定。

  (二)追求绝对的精神自由

  庄子认为,人对人世间的`生死、存亡、穷达、富贵、毁誉等等,自己根本无法掌握,只能“安时而处顺”, (《庄子·大宗师》) “知其无可奈何而安之若命”,从而陷入了宿命论。但他又极端不满现实,愤世疾俗,不愿受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的羁绊,只好从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脱。其办法就是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场大梦,物我两忘。他认为这样就可以与“道”同体,获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他把老子的对立面可以无条件转化的错误,发展为相对主义。完全否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事物之间的差别,也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 (《庄子·齐物论》.)既然如此,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作为人们言行是非的客观规范。

  (三)“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庄子以相对主义为武器,对当时的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揭露。如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法律、道德之类,对于这些窃国者,不但起不了制裁作用反而会成为被他们利用的工具:“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而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 (《庄子·胠箧》)

  庄子的没落贵族的悲观绝望和不与统治者合作的情绪,引起后世不当权的封建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鸣。他对当时礼法刑政的抨击虽有助于加深对剥削者法制的认识,但他鼓吹的法律虚无主义,对法律思想的发展却有消极作用。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3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二、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三、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4

  法律时时刻刻都在我们的身边,它可以帮我们解决一些麻烦的事情,而且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那既然要说法律在我身边,就先介绍一下法律的好处吧!

  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没有法律的约束,人就会变得无法无天。所以人人都要做到懂法、守法。但是有些人总是克制不了自己,经常小偷小摸,然后还会去网吧打游戏,当父母不让他去打游戏时,他甚至还会顶撞父母,更严重的还会打父母。然而法律是会约束他们的,如果情节严重是会坐牢的`!虽然他们刚开始是小偷小摸,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就会越来越控制不住自己,所以“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一天,我去上辅导班,在过马路的时候,我看见一位叔叔在和交警嚷嚷着什么,原来,这位叔叔在红灯的时候闯了红灯,被交警拦了下来。但他说:“闯红灯又怎样?现在没有几个人一次红灯也没有闯过吧?”开始还讲点道理,可是后面我就有点看不下去了。“这位先生请您不要着急,我们这不是也为您着想吗,您想想看这儿这么多车,万一不小心把您撞了怎么办?”“我用不着你管,也用不着你着想,再说了你 他妈是不是咒我啊?万一被撞了,什么叫万一啊?你是不是想我被撞死啊?”这下交警急了:“我不是那个意思!如果你再这样,我就罚款了!”“怎样,你想怎样?信不信我打你?”交警说不过他,只好给他讲道理,过了一会儿那位叔叔好像也知道自己错了,于是主动给了二十元,并说:“交警同志,刚才是我不对,您大人不计小人过,这罚款我主动交了吧!”。看到这一幕,我突然豁然开朗,心想原来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啊!同时,我也把那个叔叔在我心里的形象给改了,改成了:知错就改!

  现在你们知道法律是什么了吧?它可以让一些人悔过,重新做自己,也可以帮助一些人找回公道!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5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楚国苦县厉乡曲仁里人。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被认为是道家的创始人。事实上,关于老子思想,我想大家都可能会知道著名的“无为而治”以及“道法万物”的思想。所以,我也就从这两个简单的地方说起,尝试着阐述老子的法律思想。

  对于“无为而治”这一说法,我想可能会与我们现在所提倡的“依法治国”以及古时所崇尚的“以礼治国”,有着很大的差别。从我的.观点来看,老子提出这一说法,是基于它对世间万事万物的辩证看法。比如什么“祸福相依”、“长短相对”以及“强弱转化”等诸多对立与统一的例子。也许正是立足这一基础之上,老子认为为国者不应当有所作为。应当清心寡欲,静心休养,让社会随着自然的演进而演进。矗立在这思想之后理念,我想可能是老子所谓的道。在老子眼中,“道”乃世间万物的根本,乃世间不变的真理,是不随着人们的意志转变而转变的。在这一观点上,我比较赞同老子。确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些永恒的、不变的。真理。它支配着我们,引导着我们,带领着我们,是我们摆脱愚昧,走向智慧。使我们摆脱黑暗,走向光明。但是,老子的无为而治太过于绝对化、过于牵强。试想一下: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如何让人们做到遵守社会的“法”?又如何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些都是达不到的,因为这些都离不开外来因素的干预。都必然会走上有为而治的道路,召唤法律的统治。

  再有就是对于老子所强调的“不应公布法律”、“使民众愚”的思想,我不能完全赞同。老子提出法律只有保持隐秘,才能具有真正的威慑力。这让我想起了郑国子产在铸铜书时所遭遇的质疑,原话我暂时想不起来,但大意就是:法律的威力在于它的不可知性,一旦公布了,民众就不会惧怕了。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不公布法律,那法律谁说了算?统治者?所以,不公布法律的最终结果就是个人统治的极致,是为统治者敞开违法的大门。

  我也不知道这些俗算不算是老子的法律思想,亦或是他的人生哲学。总之,我认为老子所提出的“道”法,也就是他所谓的“自然法”。确实是存在的,并且,它高于社会上人定的法律,主导者世间万物的运行。为我们的每一个行动划上界线,为我们的每一片语言添上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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